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科技的发展速度也颇为可观,得到杨振宁等一批著名科学家的高度称赞,也逐步引发了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科技及其现代转换与新生活力的重新思考。同时,从科技的全球发展趋势看,由于科技越来越要求整体化、人性化、有机化,国际国内学术界也开始从新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国古代科技问题,诸如:

1938年,钱学森在美国从事空气动力学研究
科学精神是不是就是“为科学而科学”?科学家气质是否就是本着为科学而科学精神前仆后继、舍生忘死追求真理,而不顾忌社会效果?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从近代说,近代科学技术的发端正是与文艺复兴同步的,而文艺复兴乃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同时勃兴。在此精神传统影响之下,先后出现了许多科学技术人同时也是人文学者,或者对社会人文实际生活问题投以热忱和关切。他们重视将自然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关注科技对于人生与社会的影响,譬如英国的弗兰西斯•培根,德国的莱布尼茨和歌德,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画家达•芬奇(1452――1519),等等。文艺复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反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经院哲学的巨大毛病就是空谈玄理,不管实用,从而限制了科学精神与现实生活本来具有的血脉关系,以致窒息了科技创新。所以歌德在其名著《浮士德》里有句名言,概括了文艺复兴以来的这种精神,歌德说:“朋友,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是常青的。”以爱因斯坦为代表的现代科学家对于人类生活与社会问题的极度关切,他们花费大量时间投入反对战争、维护人类和平的事业,也是与文艺复兴以来的科学精神一脉相承的。因此,中国古代学者将天地人打成一片,将人文和自然知识打成一片,将学问和生活打成一片,也许并不是中国科技近代落后的原因,反而是延缓其落后的重要因素。

这个问题也值得反思,因为不止是中国近代没有产生近代科技。
李约瑟的难题(Neeham Puzzle)是——为什么近代科学发生在欧洲,而不是中国?
爱因斯坦的“答复”是——“西方科学的发展基于两大成就:希腊哲学家(在欧几里得几何中)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找出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在我看来,人们不必对中国圣贤没能迈出这两步感到惊讶。这两项发现竟然全被做出来了才是令人惊讶的 。”
这段话摘自爱因斯坦1953年写给J. E. Switzer的信,其英文本的中文翻译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爱因斯坦这段话并没有肯定中国古代科学的成就。这段英文是: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Science has been based on two great achievements, the invention of the formal logical system (in Euclidean geometry) by the Greek philosophers, and the discovery of the possibility of finding out causal relationships by systematic experiment (at the Renaissance). In my opinion one need not be astonished that the Chinese sages did not make these steps. The astonishing thing is that these discoveries were made at all.[1]
罗林学院(Rollins College)的斯科特. 瑞波斯(Scott Rubarth)评价劳埃德(G. E. R. Lloyd)2002年在剑桥大学出版的专著《好奇心的抱负:古代希腊和中国理解的世界》(The Ambitions of Curiosity: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in Ancient Greece and China)时,引用了爱因斯坦的这段话之后,对这段话最后一句加以肯定时,是这样说的:
While the last sentence is true, the general claim does not adequately acknowledge the successes and significance of Chinese science. Much has been done, particularly by the late Joseph Needham and his associates, to discharge myths and assumptions regarding the limitations and scope of Chinese science [2].
斯科特. 瑞波斯(Scott Rubarth)说——最后这句话是对的,通常的主张并没有充分承认中国科学的成就和意义。人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来摆脱关于“中国科学的局限性和视野”的种种神话和假设,特别是已故的李约瑟和他的同仁们所做的工作。
商务印书馆《爱因斯坦文集》的中文翻译是这样的——
“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那是不用惊奇的,令人惊奇的倒是这些发现(在中国)全都做出来了。”[3]
这里关键是将“中国”一词加在括号里,突出了中国古人做出了和西方一样的科学发现。而如果不加括号,而是按英文直接译为“令人惊奇的倒是这些发现全都做出来了”,有人就可能理解为“这些发现都由西方人做出来了”。
看来,爱因斯坦这段话的翻译可能要等爱因斯坦再世才能澄清了。不过爱因斯坦是肯定还是否定中国古代科学成就,这个问题并不是关键。关键是:爱因斯坦概括了西方近代科学的两大特点,恰好是中国古代科学所不具备的。
由此,我们进一步想问的是:为什么近代科技没有发生在古希腊?
这个问题在某种范围内是无意义的,因为这里说的就是近代科技,怎么可以问它为什么没有发生在古希腊呢?历史不能假设。但是如果历史不能假设,那么近代科技为什么不能发生在中国,也就不能假设了,为此我们也许可以在“历史不能假设”之外,加上“地域不能假设”、“文化不能假设”等等限制条件。
有学者研究,古希腊学者对于工匠的轻视,对于实用技术的蔑视,是古希腊科技与近代西方科技的一个重要区别。古希腊时代,工匠大多由奴隶担任,实用技术多有工匠操持掌握,而奴隶主阶级则从事亚里士多德等为代表的学者们所称道的纯学问研究,把它看作高尚的职业,而把掌握实用技术的工匠看作下贱的等级。因此,文艺复兴虽然是要复兴古希腊文明,但是在实用和实验这一点上,却并没有亦步亦趋,而是拨乱反正,给实用技术和工匠以崇高的地位。可贵的是,西方近代学者们继续保留了古希腊“为科学而科学”的纯科学精神,保留了形式逻辑体系和注重证明的数学思维,使之与实用精神不但不构成冲突,反而相得益彰。因此,爱因斯坦等著名科学家注意到,古希腊的纯逻辑和数学方法,加上近代的实用态度和实验精神,孕育了近代科技。
假如是这样,那么中国近代科技落后,可能需要另找原因——因为中国古代乃至近代的纯思维、纯科学和纯技术都很发达,但是走的路子和古希腊和近代欧洲的科技很不相同。这直接与下述问题有关。
有人认为中国没有产生近代科技,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中国的科学,其理论性不强,太注重实用。第二,中国的科学停留在经验水平,没有严格的科学实验做支撑。
对于第一点批评,假如我们注意到中国四大发明大大促进了西方近代科技的发展,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中国人太不注重实用了、因此没有产生近代科技?因为四大发明的作用被西方人大大地扩充了,大量而广泛地投入实用了,才促成了西方近代科技的诞生和发展。可见,笼统地这么看,恐怕不确切,难以自圆其说。中国科技的理论性不是不强,而是区别于西方的科技理论,另有一套范式和风格。
中国的居里夫人吴健雄
(1956年她率先用实验证明杨振宁、李政道荣获诺贝尔物理学奖的弱相互作用中的宇称不守恒理论)

吴健雄 (Chien-Shiung Wu)
至于科学实验,中国人也自有其特别之处。譬如中医,按照严格的师徒传承,是要通过明师真诚缜密的身心修为来仰观天象、俯察地理、中得人事,以把握天地人生的运行,而且有实在的临床诊疗效果为印证,并通过弟子个人修为来加以承继的。这一过程是以个人身心为小实验室,以天地万物为大实验室,将人体作为小宇宙、天地作为大人体来参悟和沟通的。这种实验精神,来不得半点虚伪和浮夸,因为任何小小虚浮都直接影响到实验者自己身心的健康,所谓“恬惔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所谓十二正经、奇经八脉、三百六十五穴,都是严格的身心实验乃至反观内视的结果,以至于虽然现代科技暂时无从检测其经穴的确切位置和状态,却无法否认其体系之完备、技术之可靠,以及诊疗的精确和神效。中国的这些学问不从纸上和玄想得来,而直接从修身或身心实验得来,从天地人一气贯通而来,因而有简明扼要、圆整灵活、发乎天然、出自肺腑、直指人心、效果实在的特点。这和西方的实验相比乃是另一种形式的实验,因此不能以西方标准来否认中国传统科技没有实验精神。
杰出的实验物理学家吴健雄和丈夫袁家骝1973年回国时与周恩来总理会面
由于中国古代科技有扎扎实实的身心实验背景,因而其学说的经典部分往往是过来人语,是深刻理论和实际体验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是不可以凭借纸张文字的研究轻易下断语的。没有修证、也即没有中国人特有的实验为依据而对中国传统科技下判断,那是无的放矢,没有结果的,也是不严肃、不科学的。因为科学研究的起码要求就是研究必须与对象保持一致,好比只能用尺子去衡量长度,用钟表去衡量时间,而不能用钟表去量长度,用尺子量时间。
爱因斯坦1953年给斯威兹的信中揭示西方科学之谜的那段名言,除了点出近代实验的奠基作用外,还点明了西方传统逻辑思维的奠基作用。这种逻辑一直传承和发展到现在,成果之辉煌是有目共睹的,从技术方面看,集中体现在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中;从理论方面看,集中体现在符号化公理化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中。
然而在西方思维和逻辑这种种伟大成就的旁边,或者里边,却有着种种深广的危机。罗素悖论(也称集合论悖论)是这些危机的集中爆发。但是似乎除了西方的少数“先知”(罗素本人是一个)外,整个西方对这些致命的危机却基本没有感觉。但是,当两次大战的战火已经烧到自己的家门前,当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的时候,人们的良心和思维方式还是或多或少受到一些触动。文明的反思在进行,思维要思维它自己,逻辑想定义自身、推导自身、证明自身。然而,这可能吗?当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申明自由就在于完全依靠自身的“自足”、“无待而有”[4]时,当他坚称“使人高贵的理论是自足的”[5]时,他想说明什么呢?
数理逻辑作为形式逻辑的发展,基本上是形式逻辑的形式化精细化数理化。在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上,它们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即便是爱因斯坦,仍然用源自古希腊哲人的形式逻辑体系(formal logical system)而不是当代的数理逻辑体系(symbolic logical system)来概括西方科学思维的基本特点。而现在,这个思维体系的全面危机和根本困境一直在蔓延。数理逻辑中超越形式逻辑的潮流越来越强烈,三值逻辑、多值逻辑、量子逻辑等方兴未艾的创新都在“突破”传统形式逻辑的基本精神。这里将“突破”打上引号,乃是因为在辩证逻辑看来,所谓突破,只是在更高更深的意义上坚守形式逻辑的根本罢了,而恰恰是辩证逻辑最能够一如既往誓死捍卫形式逻辑的核心精神,最敢接受形式逻辑推出的任何结论,而不带任何成见。假如辩证逻辑在这样拼死坚持同一律的时候,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自动演化为辩证同一律,那也并不是辩证逻辑刻意的创造。辩证逻辑是最自然最民主最无为的逻辑,它顺从思维的自然规律和进程,最不愿意干预,即便遇到骇人听闻的推理危机也罢。
在数理逻辑研究中发生的罗素悖论,乃是演绎推理的根本危机。在形式逻辑三大推理中,这是“最后”一轮推理危机,也是最大的危机。至此,形式逻辑具有的三大推理方式,被西方人自己发现一概处于不确定之中,处于“没有逻辑必然性”的危机之中。
在形式逻辑的类比、归纳、演绎三大推理方式中,类比推理是西方人最早发现没有逻辑必然性的推理。随后,英国的休谟提出了著名的归纳问题,给予了归纳推理“致命”的一击。最后,又是一位英国学者罗素,以其看来锋利无比滴水不漏的推导,给演绎推理的心脏狠狠刺了一刀。
类比推理没有逻辑必然性,其具体例证不用多举了,这在每一本形式逻辑著作中都可以找到。类比是特殊到特殊(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公式可以是这样:
A具有(或不具有)属性F1F2F3,,∧Fn,P
B具有(或不具有)属性F1F2F3,,∧Fn,
——————————————————
B具有(或不具有)属性P
例如:
昨天打雷、刮风、下雨,有一只小白兔撞死在这棵大树下面
今天打雷、刮风、下雨
————————————————
结论:今天有一只小白兔撞死在这棵大树下面
这个推理没有必然性,但是可能是对的。
归纳推理没有逻辑必然性,体现在下述推导中:
归纳原理在X1场合成功地起作用
归纳原理在X2场合成功地起作用,等等
——————————————————
归纳原理总是成功地起作用
在不确定的有限范围内,在无限范围内,这个推导没有必然性。只有把它划定在一个已经穷尽的范围内,调整为完全归纳,才具有必然性。
但是,如果我们据此得出归纳推理没有必然性,这是不是恰好就是一个必然的归纳推理呢——
归纳原理在X1场合不必然成功
归纳原理在X2场合不必然成功,等等
—————————————————
归纳原理总是不必然成功
这个推导如果为归纳法的反对者所认可,视为真,那么这恰好就是归纳法的胜利了。我们扪心自问,我们作为归纳法的反对者,根据多少归纳推理的实施事例归纳出了“归纳原理总是不必然成功”这样必然的结论呢?因此,休谟和波普尔否认归纳法的努力,可能并未最后成功。从这里的推导可以看出,归纳法恰好在它惨败的地方获得了惊人的再生,简直就是一次凤凰涅槃!

2007年11月26日,中国国家航天局正式公布嫦娥一号卫星传回的第一幅月面图像
图片来源:国家航天局
我们还知道,完全归纳法是有逻辑必然性的,所以不能说归纳法都不具有逻辑必然性。根据这一特点,有人甚至把完全归纳法归入演绎推理。

罗素(1872-1970)
在罗素用他的集合论悖论对全称命题发起毁灭性攻击的时候,他也许并不知道这将是演绎推理的忌日,因为演绎推理的一个命根就是全称命题。当他禁止使用“所有”、“一切”、以及逻辑自指之时,他也许没能省察:演绎推理的祖坟(基础)是被挖空了。人们会疑惑:“猫”这个字不代表一切猫吗?当罗素推崇“普遍”的时候说,“一个字本身就是一个普遍。‘猫’这个字代表实际上很多猫”[6],是不是想说“‘猫’这个字实际上并不代表一切猫,因为‘猫’虽然代表很多猫但并不代表另一些猫”呢?或者说“‘猫’这个字只代表白猫红猫灰猫……但不代表黑猫黄猫……”呢?当我们单说“罗素”的时候,不是指一切情况中的罗素吗?当我们写一本名为《罗素》的著作的时候,不需要考虑有关罗素的一切吗?特别是,当罗素自己说罗素的时候,情况也是如此,因为正是在“全称罗素”之下,他才能合理地讨论今天的罗素,明天的罗素,在英国时期的罗素,正在访问中国的罗素,等等。自然,按照罗素挽救悖论的分层理论(类型论),既然罗素已经规定逻辑不能自指,也即不能自省,他不知道逻辑祖坟已经挖空那是符合他自己的逻辑的。然而既然如此,罗素就不能谈论自己的逻辑、自己的哲学、自己的心路历程等等了。可这并不符合事实,因为第一,由于分层理论具有“我的逻辑是不能由我来谈的”这样的逻辑结构,由此恰好是自指性的,否则他就不能使用“我的”这样的术语来陈述自己的分层理论了;第二,分层理论必须回答“分层理论原则上是谈一切层次还是只谈某些层次”这样的问题,而不管其回答如何,分层理论原则上都将谈一切层次,因为如果分层理论自称原则上谈一切层次,那就是谈一切层次的,又因为分层理论如果自称它原则上只谈某些层次,不谈另一些层次,那么它已经谈到一切层次了;第三,罗素至少写了一本自指性质的思想自传:《我的哲学的发展》。其中印有大量的自指句子,如:“我的学说是否证不了的……”[7] 还有大量“绝对正确”的句子,如“绝对正确是永远达不到的” [8]也暗含了自指和全称——否则的话,生活恐怕将无法运行,遇到官司也无法打下去了,例如——
假定我们按照罗素的办法,首先申明一套分层理论,称为“分层理论A”,其基本原理为:
“那些涉及命题总体的命题决不能是那个总体之中的分子。第一级命题我们可以说就是不涉及命题总体的那些命题;第二级命题就是涉及第一级命题的总体的那些命题;其余仿此,以至无穷……在一切逻辑的悖论里都有一种反身的自指,这种反身自指应该根据同样的理由加以指斥。”[9]
让我们按照“分层理论A”的基本原理的这套规定尝试签署一份合同。作为一份合同,让我们尝试假定:
(1)它必须依据分层理论A签署;
(2)它必须有一个名称;
(3)在这个名称命名的合同里,必须有若干条款;
(4)这些条款或者是可数有限的,或者是可数无限的;
(5)必须依据分层理论,对这份合同的全部内容分出层次;
(6)必须依据分层理论,对这份合同在未来的无穷命运做出预测和相应规定。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套假定,先看看它是否符合分层理论A的规定,再看看它是否行得通。
首先我们疑惑:分层理论A符合罗素的原意吗?
的确,为慎重起见,我们援引了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一书商务版的中译本原文,但是这里的问题有:
(1)翻译是否正确?
(2)即便我们援引英文版原文,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3)即便罗素自己,他对自己昨天写好的《我的哲学的发展》英文手稿,还能在今天、明天、后天……准确无误原原本本地陈述出自己的原意来吗?

伯特兰·罗素(1872-1970)Russell, Bertrand
这些问题也许会无边无际,会“其余仿此,以至无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有限的规则蕴涵了无穷的可能呢?有限显示的规则蕴涵了无穷潜在的规则呢?任何有限是否都蕴涵一切呢?实际上,分层理论A中的“其余仿此,以至无穷”,就是涉及一切的。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认定:分层理论A在设计分层的同时,给自己预备了不分层的一个层次。这个层次也许可以称为“无穷层次”、“总体层次”、“一切层次”、“绝对层次”、“不分层的层次”。类似于罗素给数学设定的无穷公理,是一个大总体,最终的总体,包罗万象的总体。上述的(6)所说“必须依据分层理论,对这份合同在未来的无穷命运做出预测和相应规定”,就起这样一个作用。
假如分层理论A本身就已经以不分层的绝对层次为基础,那么依据“这样解释了的”分层理论A签署的合同,也将“被视为”以不分层的绝对层次为基础。否则,我们可能会遇到如下合同引发的官司。
例如,有甲方乙方依据分层理论A于公元2006年7月12日10时20分45秒在B国C农场D办公室签署了合同A1,如下:
合同A1
第一条 合同A1当事人
第一款 甲方:张某
第二款 乙方:李某
第二条 事由:玉米交易
第三条 合同A1签署时间:公元2006年7月12日10时20分45秒。
第四条 合同A1签署地点:B国C农场D办公室。
第五条 合同A1指导原则:甲方乙方依据某某国相关法律和分层理论A,经友好协商,就玉米交易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六条 甲方为玉米出售方,按数量b质量c价格d收款方式e出售玉米。
第七条 乙方为玉米购买方,按数量b质量c价格d付款方式e购买玉米。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上述内容的,按违约惩罚方式f处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分层理论A的最终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推举的中间人王某行使。
第十一条 合同A1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中间人王某单持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A1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但是,根据分层理论A,合同A1无法自圆其说,无法自我指称自己对还是错,于是甲方乙方只好马上签署第二份合同:
合同A2
第一条 合同A1全部内容总计十三条,如上。
第二条 合同A2签署时间:公元2006年7月13日10时20分45秒。
第三条 合同A2签署地点:B国C农场D办公室。
第四条 根据分层理论A和合同A2签署时情况的变化,追认合同A1中的甲方为甲方1,合同A1中的乙方为乙方1;追认者为甲方2、乙方2。
第五条,甲方2签名,乙方2签名。
但是,根据分层理论A,合同A2也无法自圆其说,无法自称对还是错,于是甲方2乙方2只好马上变成甲方3、乙方3,签署第三份合同:
合同A3
第一条 合同A1和合同A2全部内容总计十八条,如上。
第二条 合同A2签署时间:公元2006年7月14日10时20分45秒。
第三条 合同A2签署地点:B国C农场D办公室。
第四条 甲方3签名,乙方3签名。
……
合同An
第一条 合同A1、合同A2、合同A3……合同An-1全部内容总计若干条,如上。
第二条 合同An签署时间:公元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某秒。
第三条 合同An签署地点:B国C农场D办公室。
第四条 甲方n签名,乙方n签名。
合同An1
第一条 根据分层理论A,合同An中的n可定义为:n→∞。
第二条 根据分层理论A,合同An=合同An0
第三条 甲方n1签名,乙方n1签名。
合同An2
第一条 根据分层理论A,合同An1为合同An0的后一代。
第二条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
合同Anm(m→∞)
……
除非分层理论A的解释者王某能够及时打住这种合同签署的无穷递进,指明分层理论是有合理性的,分层是必要的,但是不分层的总体设定也是必要的——否则结果显而易见,合同将永远无法履行,当事人将陷于无休止的新合同签署活动中,成为合同签署永恒运动员,官司也将无穷无尽。理由很明显:任何一份合同都没有自保性,都无法自我保证其合理合法性,都需要另一份新合同、即高一层次的合同来保证其合理合法性,“其余仿此,以至无穷”。
同理,甲方也在刹那间变成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n,“其余仿此以至无穷”,最终谁也不可能承担责任了。因为随着时间的刹那流逝,甲方早就消失了,变成甲方1、甲方2……了。乙方也是如此。其实,办公室等等也将如此,以至无穷,虽然上述合同系列中没有反映这一点。
实际上,稍加留意还可以发现,上述一切合同的每一份都有自指,都没有完全遵守分层理论A,因为每份合同都有一个名称。比如合同A1,假如按照严格的分层理论A,合同A1怎么能自称为合同A1呢?照理只能由合同A2来做到这一点。这样的话,分层理论A似乎根本就无法执行,甚至无法自称分层理论A,而只能让分层理论A1来称呼分层理论A,并让分层理论A1且追认分层理论A为分层理论A0,让分层理论A2来命名和称呼分层理论A1……它们每一个都无法自指无法自保,最后我们无法知道究竟有没有分层理论A,因为分层指称的进展永远没有穷尽,因为后一层次也许就指出了上一层次的荒谬。自助者天助,自保者天保。不能自保者,老天也没有办法了。正如一个人,如果不知道自己姓什么叫什么,不能自称某某,他怎么能和别人签署合同(签名盖章),履行民事权利呢?
这样,法律的基础之一:有责任能力的人,是不存在了;法律的基础之二:演绎推理,看来是被摧毁了。显然,如果某国的法律,比如宪法,不能在宪法中使用“宪法”之名、不能自称为宪法,而只能由宪法2来追认宪法为宪法1,由宪法3来追认和指称宪法2,那么这个国家还可能存在宪法吗?如果法律不能使用全称命题,不能涉及“一切”、“所有”,法律还成其为法律吗?
再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不知道自己姓什么叫什么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权利人,如婴幼儿;或者是无民事行为权利人,如精神病患者。
同样,一部不能在自身条文中自称“本法”的法律(如:“本法为……性质的法律”,“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行使”,“本法从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也就是一部不能辨认自己性质的法律,一部完全不自由、不自觉、不自信、不理性的法律,一部完全不知自己所云的法律,一部无法执行、无法自律的法律,一部无法指导“全局”的法律。这并不是说法律十全十美毫无缺陷,而只是说,即便法律的缺陷再多,它也必须、必将在自己的缺陷中指涉了全体,因而才有可能从今后的发展中时时关照自身,以便发现自己的错误,加以纠正。就像一个无自观能力、无自知之明能力的人,如何发现自身的错误呢?而一个这样的自由人,必须假定了自己一切可能的状况,据此制订自己行动的纲领。所谓“一切”可能的状况,总是或明或暗地伴随在“一切”的法律文件中,以“未尽事宜……”之类的明确的句式出现,或以暗含的其他句式出现。所以全称命题、演绎推理再不可靠,也是无法废除的。因为我们即使在废除全称命题、演绎推理的时候,也必将运用全称命题和演绎推理——因为所谓废除全称命题,就是废除一切全称命题;所谓废除演绎推理,就是废除一切演绎推理。在这样的废除过程中,不能不紧紧依靠着全称命题和演绎推理——
比如说:一切全称命题都是不可靠的。
这就是一个全称命题,一个试图摧毁全称命题的全称命题。
又比如如下推理:
大前提:一切演绎推理都是自相矛盾的
小前提:推理1是演绎推理
————————————
结论:推理1是自相矛盾的
这就是一个演绎推理,一个试图摧毁演绎推理的演绎推理。
“说”演绎推理被摧毁,是在于罗素悖论揭示了无限制全称命题的悖论结构,而有限以无限为基础,数学以无穷公理为基础。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就是全称命题,而罗素悖论正好破坏了这个大前提,认为全称命题必定发生逻辑矛盾:如果是这样,则演绎推理就根本不可能了。当然,我们“似乎”可以设想:这只是按照形式逻辑自身的规定才是如此。如果换一种思路,问题恐怕正好就是机遇就是生机了。我们可以从形式逻辑转向辩证逻辑。那么,演绎推理在罗素悖论中命归黄泉之日,可能正好就是其投胎再生之时了。这是中国传统主流思维方式的一个特点。这个特点发挥得好,就是一大优势;发挥得不好,就是一大劣势。到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是一个西方主流思维方式的问法。对于这样的问法,一种办法就是置答——不予回答,因为问题本身提得不对。在中国人的主流思维习惯看来,在这里,似乎也没有什么万古不变的逻辑确定性,而这似乎恰恰就是其万古不变的逻辑确定性之所在。是乎?非乎?全称命题真被罗素悖论破除了吗?其实说来说去,反对全称命题时,我们好像只想说:“任何思想都不可能涉及一切”,可是这话不正好涉及一切了吗?当我们竭力躲开、避开、抛弃这个“全体”的时候,我们不就恰好就遇到、接纳、包含这个“全体”了吗——“看来对所有逻辑的对象和所有命题,全体包含一种基本的逻辑上的困难。”[11]罗素的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针对“所有逻辑的对象和所有命题”的,所以它一方面直接把自己颠覆了,一方面又亲手将其重新创作出来。不可说不可说,就是这样的可说啊——
萨维尔村有一位理发师,一天他对人说:“我要给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不给所有自己刮脸的人刮脸。”于是有人问:“那么理发师,您的脸谁来刮呢?”
“给别人刮脸,外在的逻辑关系”,这种说法是学理的;“给别人刮脸,对外苛求;不给自己刮脸,对自己放任,个人不能自主,不得自由”,这种说法却是生活的。
不自由毋宁死。生活必须自主,必须自由。既然这样,自省自信自由自主就是每个人的天命,它必须体现在思维的自省自信自由自主中,自然也应该包括在形式逻辑的天性中。于是,所谓“我们可以从形式逻辑转向辩证逻辑”,并不是我们单纯从外面把形式逻辑抛弃,然后奔向辩证逻辑的。在自省自信自由自主的意义上,形式逻辑凭借自身的逻辑力量,凭借它的主导原则和根本精神,就可以彻底颠覆自身,自我转化为辩证逻辑,开示出其本来具有的辩证思维。这实际上正是罗素工作的特点,罗素悖论正是运用演绎推理“击败”演绎推理的一大辩证法杰作,虽然十分不自觉。也正因为如此,辩证逻辑也将对自身的辩证法提交一份“形式逻辑的出生证”。从不自由的形式逻辑到自由的辩证逻辑的飞跃,正是形式逻辑“自身”自由的修为。两大思维方式,两大自由精神,乃是自由自在的人的同一个本质力量,同一份天赐之福。
那么,如何珍惜这一份天赐之福,将这个本质力量发挥出来,推动中国传统科技在21世纪的新生呢?
西方近代科技的辉煌乃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从中学到了不少东西,并且还将不断学习。然而,我们学习不止是为了解决“西方近代科技为什么没有出现在中国”这一问题,我们还面临着“21世纪中国科技向何处去”、“21世纪世界科技向何处去”、“中国传统科技如何在21世纪走向复兴和新生”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西方科技走到今天,已经不能回避“西方近代科技与中国传统科技重新相遇”的问题了。

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正好是西方科技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西方近代科技重分析、重形式逻辑推理论证、重外向、重机械、重物质、重空间、重主客对立、重征服自然,在硕果累累的同时也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天生弱点。于是,在西方科技发展的某个极限点上,从它内部自然发生了许多类似于中国传统科技精神的萌芽、要求和走向,这就是当代科技日益整体化、人性化、有机化的发展趋势,跟西方科技的分割化、物质化、机械化的传统形成鲜明对照。西方有人把这种趋向称为后现代科技,其中向东方(包括中国)古代科技传统寻求养料乃至理念指导的倾向非常强烈。他们把对于东方(中国)传统科技精神和成就的重新认识、评价和利用的任务提到了人类面前,使之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时代课题。

在人类遭受了数次濒临毁灭的世界大战之后,在我们掌握的科技力量足以将人类乃至地球一切生命灭除多次的时代,在缺乏天地人整体运筹的科技理念指导下造成人们相互征服对方、人类共同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大量爆发、日益激化的时代,在科技分科越来越细、以致任何一个人穷其一生都难以掌握科技体系中一个极小分支的时代,在这种科技背景下使得分科教育越来越难以为继、也使得完整人格日益痛遭分科教育无情切割的时代,创建一种整体化、人性化、有机化的科技新体系,同时保有合理切割、合理分析等等的优越性,使二者相辅相成、优势互补——乃是来自人心最深层的呼唤和最自然的渴望。既然是最“自然”的渴望,那么假如它也同时是大自然本身的“渴望”——那也将毫不奇怪,十分“自然”了。而一旦实现了这一点,就正如马克思所说,大自然将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12],而人也将成为大自然这个生命体的头脑和精灵,实现天人合一:关于自然的科学和关于人的科学将成为同一门科学。在“创新中国和世界”的这一历史进程中,曾经拥有天人合一、包容矛盾、社会和谐、整体思维优良传统的每个中国人应该怎么做,每个中华大地养育的学子应该如何决策,如何从人类高度以全球视野处理民族自主创新的历史课题,将是一份不可回避、无法作弊的时代答卷。

毛泽东主席宴请钱学森 [新华网资料]
[1] Albert Einstein on the Secret of Western Science, http://www.autodidactproject.org/quote/einstn2.html, 2006-7-10
[2] Bryn Mawr Classical Review 2003.10.24. http://ccat.sas.upenn.edu/bmcr/2003/2003-10-24.html
[3] 《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3,第574页。
[4]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13页。
[5]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32页。
[6]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第156页。
[7]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第21页。
[8]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第109页。
[9]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第109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2803.htm
[11] 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