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的,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9.B、C、D 见《海商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70.B、D 按照各级政府税收管辖权限不同,税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中央政府管辖的各个税种的总称。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71.B、C、D 见《精粹》第272页,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72.A、B、C、D 见《仲裁法》第11条。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73.A、C 见《仲裁法》第2条、第3条。根据上述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74.B、C 见《企业破产法》第35条、第40条。根据上述规定,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依法应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面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清偿。 75.A、B、C、D 见《执行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38条、第40条,《企业破产法》第21条、第22条第2款、第35条第(三)项。 76.A、B、C 见《企业破产法》第26条。该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77.A、C 见《精粹》第520页,保险公司的设立及保险专业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并应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除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要从事保险工作7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的,要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以及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的经历。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格中,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78.A、C、D 见《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 79.A、B、D 见《水法》第32条、第33条。 80.A、C、D 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该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B 见《合同法》第142条。该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2.B 见《合同法》第163条。该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83.C 见《合同法》第51条。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4.A 见《合同法》第51条、第163条。 85.D 见《合同法》第115条,第52条第(四)项,另见《担保法》第91条。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甲、乙约定的定金数为3000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86.A 见《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单位要求应聘者至少有中专以上学历,而赵某中专未毕业,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7.C 见《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第29条第(三)项。本案王某在招聘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因而不能认为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单位。因此,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88.A、B、C、D 见《劳动法》第77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89.A、B、C 见《劳动法》第50条、第61条。根据上述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0.A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23条。 91.C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 92.B、D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4条。 93.A、B 见《民事诉讼法》第24条。 94.A、B、C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第44条。 95.B 见《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意见》第2条。 96.A、B、C、D 见《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意见》第5条。 97.A 见《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意见》第12条。 98.A 见《企业破产法》第32条。 99.A、B、C、D 见(执行企业破产法的意见》第16条。 100.A、B、C、D 见《企业破产法》第34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