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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标准化全真模拟试卷及名家精编精解(五)

来源:www.21ks.net  作者:飞一飞 更新时间:2006-9-9 15:58:14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5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6.C 见《合同法》第229条。该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B 见《担保法》第73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8.D 见《担保法》第59条、第61条。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9.C 见《精粹》第302页,三、对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限制。另见(著作权法》第22条。
10.C 见《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
11.D 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
12.B 见《合伙企业法》第50条。该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3.D 见(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4.B 见《合伙企业法》第43条。该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作为清偿的情况下,他并不能参与合伙内部事务,也不能妨碍该债务人正常行使其作为合伙人的正当权利。而在依法请求以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人,这实质上属于合伙股份转让,因此,债权人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5.D 见《公司法》第111条。该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16.C 见《公司法》第161条第(二)项。根据上述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净资产额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便是条件之一。
17.D 见《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18.A 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
19.C 见《保险法》第44条。该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D 见《票据法》第4条第3~5款。另见(票据法)第19条第2款。
21.A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该条所规定的行为有两项构成要件:(1)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如果非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是为应付经营中的困难情况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掠夺定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四种不构成掠夺定价的情况: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所以如果不是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他人销售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正当的促销行为或经营行为。
22.B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第19条、第22条、第23条。
23.D 见《环境保护法》第42条。该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4.B 见《劳动法》第15条。该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5.C 见《仲裁法》第50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6.B 见《企业破产法》第31条。该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7.A 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28.D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三)、(四)、(五)项,第33条。
29.A 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2款。
30.C 见《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3条、第57条、第58条。
二、多项选择题
31.A、C、D 见《票据法》第38~42条。
32.A、C、D 根据《水法》规定,取水权是指以对水的利用为目的,限度水在自然状态下的空间位置,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里取水的权利。
33.A、B、C 见《证券法》第2条、第3条、第4条。
34.A、B 见《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其中C、D项属附条件解除合同情况。
35.B、C、D 见《劳动法》第46条同工同酬的规定和第44条关于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规定。
36.C、D 见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3条。
37.A、B、C 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及第12条第3款。
38.C、D 见《破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6条、第4条第2款。
39.C、D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三)、(四)项;第10条第(一)项、第8条第1款。
40.A、B、C、D 见《海商法》第51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41.A、D 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据该条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种情况:“)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2)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除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的情形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题所述案情属上述第一种情况。
42.A、B、C、D 见《合同法》第356条第1款。
43.A、B、C、D 见《合同法》第30条。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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