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9.A 见《刑事诉讼法》第20条,(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 30.C 见《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多项选择题 31.A、B、C、D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 32.A、B 见《民法通则》第144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 33.B、C、D 见《婚姻法》第11条。 34.A、B、C、D 见《刑法》第22条第2款、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 35.A、C、D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6条、第7条第1款、第8条。 36.A、B、C、D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二)项。 37.A、D 见《民事诉讼法》第34条。 38.A、B、C、D 见《仲裁法》第3条。 39.A、D 见《刑事诉讼法》第32条。 40.A、C、D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2条第1款第(三)项,第343条、第344条、第345条。 41.A、C 见《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权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2.A、B、C、D 见《民法通则》第24条、第25条。该两条分别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宜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另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9条。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宜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3.A、B、C 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44条。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4.A、B、C 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51条。 45.B、C、D 见《民法通则》第122条。该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46.A、B、C、D 见《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对此也作丁规定。 47.A、B、C、D 见《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 48.A、B、C 见《民法通则》第72条。该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9.B、D 见《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6条。该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50.B、C、D 见《担保法》第53条。该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1.B、C 见《专利法》第6条第1款、第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 52.B、C 见《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 53.A、B、C 见《担保法》第48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上述两条分别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4.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29条。 55.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50条。上述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撒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述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的限制。” 56.A、B 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37条,《民事诉讼法》第27条。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7.B、D 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95条。该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58.A、D 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08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59.C、D 见《刑法》第301条、第303条。 60.B、C、D 见《刑法》第121、239、240、383条。其中A只处死刑,不并处没收财产。 61.A、C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犯罪过程是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3)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行为。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