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7.A、B 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88.C、D 在程序上,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89.A、B、C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亭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兔收其应承担的部分。 90.D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撤销该案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减、免收代理费的法律援助。 91.A、B、C、D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对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予支持配合,在工作上尽量提供方便,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在法律援助案件人理中,要尽职尽责,必要时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92.A、C、D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费用的计算办法为:差旅费按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93.C 刑事法律援助程序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后,对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于3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94.D 对刑事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收到指定辩护的通知书3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95.A、B、C、D 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3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1)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6)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96.A、D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开庭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或者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97.B 接受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辩护律师征得刑事被告人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98.B (刑法)第232条,其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丈夫对妻子一般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杀人罪,且系直接故意。 99.D 与谭某无共同的杀人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共同故意杀人;并未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体亦不合格,不构成伪证罪。只是不正确宣扬自己的观点,为杀人犯辩解,不构成犯罪。 100.A、C 若共同商定,由谭某实施杀人,由其兄将其隐藏,则是共同犯罪,即故意杀人的共犯。具有包庇、窝藏行为,事先通谋的应以共犯论处。 | |